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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标注新规今起实施
点击次数:1308    发布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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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湿因子、植物美白精华、能量矿物质……这些充满诱惑的词汇将从今天起在化妆品里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丙三醇”、“甲氧基肉桂酸辛酯”这样精准的科学表示。
  根据我国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
    据悉,我国早在8年前就准备要求化妆品公开其成分,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推到去年10月1日才正式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化妆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公开其成分,并给了8个月的过渡期。
    已生产产品仍可销售
    从6月17日开始,在内地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产品、彩妆产品、沐浴产品等,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含量在百分之一以上的成分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
    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信息来源:上海外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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