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时间以来,在我国企业的外贸业务实践中,中小型企业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是外贸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另一方面,中小型外贸企业存在人力资源相对短缺的问题。因此,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在从事外贸业务的同时,也往往发现对于一些问题的解决缺乏理论知识的指导。本文从中小企业从事进口业务角度出发,讨论风险防范及其相关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熟悉进口业务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
从进口业务的整体流程考察,业务人员需要从下述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做好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是做好进口业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做好国内消费市场的调研工作,这是企业决定产品进口的前提。二是从国际市场进行采购时要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以期获得合理的采购价格。本文仅讨论第二个内容。
要了解从国际市场采购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可以有多种方法。我们在此将进口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工业制成品(不包含资本货物),二是农产品,三是原料性产品。
对于工业制成品,要了解供货商提供的价格是否合理,需要通过货比三家,并通过历史资料加以判断。
对于农产品,还需要注意世界主要产地的天气状况变化。农产品自然因素的影响明显,主要产地天气的突然变化,往往会对农产品行情发生重大影响。
对于原材料,需注意世界主要商品交易所的行情。
在关注上述产品价格的同时,积累同类产品的历史价格是一项重要工作,它可以我们对价格的合理性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计价货币的同世界主要货币以及同本币之间的汇率变动,从而帮助我们做出正确判断。
做好进口成本核算工作
厂商从境外进口货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利润。因此做好进口成本核算就是一项基本工作。进口总成本构成:货物进口总成本=进口合同价格+进口费用
进口合同价格,就是从境外供货商那里得到的价格。进口费用,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国际运费。这是指由进口方从境外将所购货物自装运港(地)运回国内目的港(地)所花费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在所有进口业务中都要由买方来支付国际运费,而是根据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加以确定。例如,采用E组、F组术语,就需要由买方支付国际运费。
(2)保险费。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费,同样需要根据采用的术语来确定,如E组、F组和C组术语中的CFR、CPT,都需要由买方自行负责办理国际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卸货费用。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将货物卸下船所需支付费用。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支付卸货费的,当货物通过程租船运输时,就可能需要由买方支付卸货费。
(4)税捐。当货物经过海关时,可能就需要依法向海关支付关税以及由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捐。一般出口关税是由卖方负责支付(除EXW以外),而进口税则往往由买方负责支付的(除了DDP)。
(5)商检费。通常指买方收到货物后对于货物进行检验所付出的检验费。卖方在交货前进行检验所付出的检验费一般由卖方承担。
(6)银行费用。指买方为了完成对外支付,享受了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后向银行支付的相关费用。
(7)报关费。买方按照进口国海关规定为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所需向海关支付的相关费用。
(8)国内运费。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地)后,买方需进行后续运输所需支付的运费。
(9)仓储费。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需暂时存放仓库而发生的费用。
(10)利息。为进行此项交易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
(11)其他费用。为完成此项交易所发生的各项不能一一列明的费用,包括通讯费、交通费等等。
在进行进口成本核算时,需要认真考虑汇率变动对于进口成本的影响。一般而言,在目前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采用美元计价结算,对于我国进口商就将是较为有利的。如果采用其他货币计价结算,进口商必须考虑该种货币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因素。
进行进口总成本核算,还需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合同规定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情况下,我国进口商在进口时,往往采用FOB术语,需要由买方自行进行投保和办理运输合同事宜,并通常用外币进行支付,因此需要将这部分费用列入进口成本。当买方采用的贸易术语涉及支付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时,需要将此术语折算为相应的CIF或者CIP术语,以便准确进行进口成本核算。
严格遵守国家对进口管理的政策规定
进口商应该自觉遵守国家对进口的管理政策规定,企业的业务人员应当经常关注政府有关规定的发布和变化,以保证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国家一般将对进口品的管理分为禁止类、限制类、自由进口类和关税配额类。对于禁止类商品,进口商要坚决拒绝;对于限制类商品,进口商必须谨慎对待,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能签约。即便是自由进口类产品,也许搞清楚是否实施许可证管理,如果是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需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对于关税配类商品,也需获得配额后方能正常进口。
准备好合同草案做好进口磋商工作
合同磋商是贸易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在做进口磋商时,为保证磋商的效率,我国进口商应当准备好合同草案,并且力争以我方所准备的合同草案作为磋商的基础。尽管合同草案不必面面俱到,但也应该满足基本要求。例如,对于一份较为完整的合同草案来说,下述条款不应遗漏:
品名与品质条款(应当规定实际交货时的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存在明确许可的差异时,价格是否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数量条款(包括溢短装条款)、包装条款、单价和总价(必要时在单价后还应明确包括包装费用)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如果是卖方负责应当明确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包括投保加成在内的保险金额)、买方复验条款(对于机器设备还应当规定合理的试车期)、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等项内容。
在采用函电磋商时,我方业务人员要注意发盘、还盘和接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发盘人在一定时间内要承受发盘的约束,而作为受盘人对发盘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就是反对,也就是说,如果对于发盘中的某项内容表示异议,就可能构成还盘。然而,业务人员需要了解,根据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有关规定,如果受盘人在向发盘人表示接受的同时,又对发盘内容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添加或限制,只要这些不涉及到: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方面的内容,就是一项有效的接受(即导致合同的成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的表示反对。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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