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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点击次数:1921    发布时间: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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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粤民民[2006]48号)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汕头市(包括南澳县)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政府和外经贸企业之间的桥梁,是沟通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在全行业内发挥服务和协调的作用。通过自身有成效的工作,帮助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汕头市;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7栋外经贸大厦。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对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编辑行业刊物,发布市场信息,进行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理论的研究、交流、推广和应用;

(三)围绕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行业调查,组织评估论证,提供研究成果,进而推动企业改革和管理方面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组织多种形式的外经贸业务和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企业进行外经贸业务、改革、管理等信息交流,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组织我市外经贸企业开展国内外商务考察和商贸活动,积极做好与各地外经贸企业协会间的信息交流;

(七)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八)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利益;

(九)总结推广企业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成果,表彰优秀会员企业、优秀会员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积极承办全国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会员企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汕头市(包括南澳县)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本会会刊、信息资料、培训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会员失去法人资格,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责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同理事会,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和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在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业经200692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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