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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利用外资的方针不会改变
点击次数:1473    发布时间: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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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否意味着我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
  负责人: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从国际上看,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
  记者:哪些外资并购项目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负责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范围相对集中。《通知》设定了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需进行审查的行业范围,即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外国投资者并购上述行业和领域的境内企业,且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记者: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负责人:根据《通知》精神,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一是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是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记者:请简要介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
  负责人:为提高效率,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类。一般性审查程序简化,时间较短,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安全审查结束。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记者:安全审查与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关系是什么?
  负责人: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对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许可。对投资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出并购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但在安全审查过程中,联席会议可要求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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