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倾销调查中,运用归零和不归零做法的倾销幅度有很大的差异。没有运用归零做法的产品不存在倾销,而运用归零做法的产品则存在倾销。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欧美等国家就是运用此方法认定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存在倾销,并征收了较高的反倾销税,美国对华暖水虾案和金刚石锯片案就是例子。
面对这种人为制造贸易保护的做法,中国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并积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在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哪些难点?
首先,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难以确定。众所周知,美国、欧盟等国家仍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不使用中国应诉企业的正常价值,而采用替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中国应诉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由于替代国的国内市场结构以及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结构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正常价值往往高于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在这一点上,中国应诉企业已先输一筹。所以,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应把握好每一个WTO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在应诉前期应该积极做好替代国抗辩,以找到一个既有市场经济地位且国内产业结构与中国差异较小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减小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
其次,企业自身要控制好出口价格,避免大打价格战,给国外产业找到合理的贸易保护理由。另外,在出口产品的同时要对低值报关说不。在很多反倾销应诉中,中国企业为了维护国外客户而接受了一些不规范的贸易方式,低值报关只是其中的一种。这些不规范行为给企业在今后反倾销应诉中带来了很多困难,导致无法填写正确的出口数据,结果再次给调查国申诉方提供了有利证据。
最后,中国企业应拿起WTO赋予的权利,面对归零法的裁决进行积极上诉。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很多案件都是因为WTO上诉机构裁决后,美国、欧盟等国家才会积极对其做法进行修正。所以,面对个案的不公正待遇,中国企业应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在反倾销调查中无论采用哪种归零法进行比较,无疑是在认定倾销幅度时自动忽略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那部分的交易,用存在倾销的贸易数据去进行对比。但在整个案件裁定中,那些被“遗忘”的数据却要在损害调查中予以考虑。这种做法必然导致反倾销案件裁定的不公正,助长了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气焰。
自归零问题提出以来,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归零做法总体持否定态度,但是美国仍然坚持WTO反倾销法律中没有关于禁止归零的规定,而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拒绝在反倾销调查中放弃归零法。截至目前,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一直在持续着就归零做法与美国的积极磋商。归零法的合法性虽然多次被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否定,但并未终结。企业在积极主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否定个案归零法的同时,通过多哈谈判将否定归零法的条款明确到WTO《反倾销协定》中,是制止这种不公正裁决的有效途径。
(消息来源:国际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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