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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
点击次数:1776    发布时间: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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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中国出口企业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的报道就经常见诸报端,成为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挥之不去的梦魇。仅以浙江省为例,2006年至2010年浙江企业遭遇“337条款”调查案件20起,涉及企业21家。虽偶有企业成功维权,但多以败诉或避诉收场,不仅让企业自身蒙受巨大损失,也使国外企业使用“337条款”的意愿得到进一步加强,且有恶意应用之势。笔者仅就此谈谈个人感想。

     所谓“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修订,以更易于“337条款”的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不公平竞争行为,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诚然,受各方因素的影响,其有时也沦为贸易保护的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出口产品逐渐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技术密集型产品,必然带来与国外企业技术型产品的激烈竞争,同时伴随是否有专利侵权等涉及产品知识产权的纠纷。在这些不见硝烟的战争中,知识产权因其普遍的公正性而成为各方最易选取的手段之一,特别是在涉及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的领域。

    笔者认为,就宏观层面而言,受到愈多的“337条款”调查,愈说明产业层次的提升。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积极应对。对于国家来说,一方面应做好普法工作,让知识产权的观念植根于社会的每个层面,同时也应加强执法工作,严格处理违法行为,不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处于被动的地位,只有当整个社会都对知识产权有了真正的尊重,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可能引致侵权调查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需甄别具体案件,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毕竟也有不少“337条款”调查仅是贸易保护的手段,尤其是美国的法律体系复杂、法律程序冗长、法律费用高昂,而很多出口企业规模偏小,缺少专业人员,根本没有实际应诉的可操作性。就此而言,政府可以协助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等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等,甚至可以协助成立基金会以提供诉讼资金支持。

    就企业而言,一定要意识到出口产品会受到国外的法律法规的监管。以前的出口企业多为代工企业,对此很难有直接的切身感受。笔者工作期间接触过不少出口型企业,主观上大多明白这些差异,但客观上并不能真正应对,虽在初期不会受到太大冲击,但在逐步发展壮大中可能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以华为公司为例,其曾在美国受到思科公司的侵权讼案,后又在收购3com公司的过程中遭遇“337条款”调查,最后不得不暂时放慢在美国市场的扩张,损失不可谓不惨重。就笔者的跟踪分析,华为公司其时应该说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还是出现了战略性的失误。作为企业,一定要有充分的前瞻性,对自身知识产权状态的调研、围绕知识产权制定产品研发策略、产品上市前规避侵权风险等方面都要及时跟进,对于产品要销往的国家的法律应有充分了解。商场如战场,如果不懂对方的规则,那么商业行为必定无以为继。

    总而言之,我们应以正面积极的态度看待针对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调查,对自身的产品、运作模式甚或商业规划进行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审视,这对于企业的远景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能够为我们建设创新型社会发挥作用。

 

(消息来源:国际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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