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就《汕头市港口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市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条例,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日前本报记者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
问:请你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汕头是有着150年历史的港口城市,汕头港是我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地理位置优越,港口岸线资源丰富,具备发展大型临港工业的条件,是我市难得的重要战略资源。多年来,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港口管理,繁荣、发展了港口经济。但是,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港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完全适应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和港口经济的新要求。因此,我市有必要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港口经济在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条例的颁布施行,顺应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港口的新需求,为转变港口发展方式,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实现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特点?
答:条例立足于我市港口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借鉴和吸收了其他沿海城市港口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对港口法以及《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创新了港口发展、岸线管理、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较好地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目前港口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主要特点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理顺了港口管理体制;二是规定了鼓励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三是规范了港口的规划与建设行为;四是明确了集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五是加强了港口的经营管理;六是强化了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七是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港口管理体制作出什么样的规定?
答:条例依据港口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港口管理体制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并由本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二是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未确定港口管理部门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三是要求相关部门对港口工作给予协同配合。条例规定,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航道、边防检查、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问:条例在促进港口发展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港口经济在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一是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拦沙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二是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调整优化港口功能结构,整合港区码头设施、生产要素,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三是规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功能,并征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四是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对于我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参加港口建设和经营将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问:在港口的规划与建设上,条例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提高港口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条例规定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机构)、军事机关以及公众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行为,规定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区(县)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条例还明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施工过程中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问:为什么要实行港口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答:港口岸线作为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岸线的科学合理利用对港口建设发展影响重大。条例本着加强保护、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的原则,就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予以规范。一是为了防止深水浅用、乱占岸线的现象发生,规定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二是为促进岸线集约合理利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保护宝贵的岸线资源。三是明确使用汕头港内湾港口岸线,应当符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四是规定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使用权起两年内使用港口岸线;逾期未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岸线使用权将被收回。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五是细化上位法规定,对港口岸线使用的报批程序、申请使用岸线要提交的材料、使用年限届满如何续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条例对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是建立统一、有序的港口市场法律环境的需要。一是规范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和出租。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港口的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费。二是依法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三是提高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服务水平。规定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定期发布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口动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问:条例对港口安全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安全,是维护港口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港口经营人以及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求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港口经营人应当保持交通标志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且及时对码头前沿、港池及港池与公用航道的连接段进行疏浚,保持足够水深,确保靠泊、离泊安全。三是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了依法在港口进行爆破、疏浚等作业活动的,应当提前公告,并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一是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处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清除废弃物、遗留物,擅自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费用等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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