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认为,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转让,也会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国税总局此次对企业资产重组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明确,有利于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加快推进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步伐。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可以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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