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今日在香港举办“2011广东省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稳定发展政策宣讲会”,推介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李长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最近视察广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汪洋书记主持外贸企业座谈会时所作的重要指示,优化我省外经贸发展环境,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省政府今日在香港召开2011广东省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稳定发展政策宣讲会。
正值冬去春来之际,这场宣讲会选在香港举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广大在粤外商投资企业面临外需持续低迷和综合成本大幅提升的双重压力,发展形势日益严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广东省委、省政府急企业之所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在粤外商投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化危为机。
笔者从省外经贸厅获悉,为了帮助在粤港资企业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困难和挑战,提振其发展信心,按照省政府要求,该厅牵头会同20多个广东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提出了广东省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稳定发展的30项主要政策,再次为在粤外商投资企业打入一剂“强心针”。
据介绍,这30项主要政策共分为八大方面,有的是近一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有的是已确定将于近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涉及到在粤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将有力地推进我省外经贸的稳定发展。
认定省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是30项主要政策的第一部分,也是重中之重。
“这30项主要政策虽然都是力助企业渡过难关,但应对眼前困难只是一时的,更重要的是在于帮助企业化危为机、转型升级的长远目标。”省外经贸厅厅长梁耀文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强调。
据介绍,我省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扶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服务贸易,以及参与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农轻纺出口基地建设等,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了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发,30项主要政策中,鼓励企业组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并对其研发投入费用给予支持。同时,引导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促进品牌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产学研专项计划,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而在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方面,加快推进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计划于2011-2013年每年完成100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支持转型企业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保税料件和进口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此外,还将安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自创品牌、扩大内销等;建立和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统计指标体系,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总结、评比、通报。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提升企业影响力。
“为帮助企业转型升级,我省在获得商务部认定5个国家级专业型示范基地的基础上,近期又认定了27个省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基地内包括港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可以享受基地提供的设计、研发、检测、展示、营销、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还可以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与提供优惠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技术购置,系统和技术开发,资料购置等费用开支,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梁耀文透露。
鼓励进口促内外贸平衡
促进内外贸平衡,是今年我国外贸工作的重要主线之一,而“促平衡”并不意味着要压出口,而恰恰是靠扩大进口。
梁耀文介绍,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促进进口的若干意见》,从培育各类进口需求、完善进口市场体系、完善促进进口型金融工具、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进口促进措施等方面出台了27条政策措施。与此同时,设立了促进进口专项资金,2012-2014年每年由省财政安排2.5亿元,一方面,对进口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给予扶持;另一方面,对企业进口贷款、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投保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此外,为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政策,我省还印发了《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11年补充版)》,将国家鼓励进口目录的421项增加到1008项,新增项目主要鼓励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所需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所需资源性产品的进口。
减免税费减轻企业负担
目前,生产成本上涨成为制约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此次发布的30项主要政策特别强调,要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免一批收费项目,并对外贸企业实施倾斜性政策。
据悉,此次进一步减免的收费项目包括:拟取消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毕业证书费、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共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外资企业产品认证费用,对外资转内销企业申请CCC认证时,仅收取差异项目检测费和转报告费用。
此外,对外贸企业计征堤围防护费实施倾斜性政策。对外贸企业计征堤围防护费按不超过企业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低于其他企业的计征标准,同时允许各市结合本市实际在省规定的不超过企业营业(销售)总额0.7‰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30项主要政策提出,对困难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外贸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外资企业设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外贸企业的另一道瓶颈。30项主要政策提出,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在2009年注资10亿元设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再安排10亿元注入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推进再担保业务发展。并建立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协调合作机制,促进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科学发展,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此外,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依法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参股村镇银行等各类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引导有实力的外资企业从传统制造业向金融业等高端服务业转型升级。
而为了继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30项主要政策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香港证券公司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支持香港保险公司在广东成立为在粤港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鼓励香港保险代理机构在广东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外资企业登记申请可“足不出户办照”
在优化外经贸企业服务方面,30项主要政策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创新工商登记服务方式,实行“网上审核、双向快递”网上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提交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邮政快递部门代为领取有关证照(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让企业“足不出户办照”。
简化香港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手续,香港自然人在广东投资设立企业的,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文件;香港居民亲自前来广东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可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身份核证文件。
简化外经贸审批手续,对企业出口纺织品到欧盟成员国、进口先进设备和重要原材料、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等实行便利化。改进企业质量认证办法,提高认证效率。
30项主要政策目录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加大对转型升级的财政扶持。
2.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发。
3.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5.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6.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加大对开拓市场的资金扶持。
8.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三、支持企业扩大进口
9.设立促进进口专项资金。
10.完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11.加强进口促进工作。
四、鼓励企业拓展内销
12.加强内销平台建设。
13.推动外资企业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14.加大内销的政策扶持。
五、减免部分税费
15.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16.对外贸企业计征堤围防护费实施倾斜性政策。
17.对困难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
18.进一步减免一批收费项目。
19.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强金融服务与合作
20.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21.继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
22.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七、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
23.支持外资企业解决用地难问题。
24.多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
25.支持企业解决用电困难。
八、优化外经贸企业服务
26.简化涉企行政审批手续。
27.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和作用。
28.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29.进一步简化企业进出口付汇手续。
30.提高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效率。
相关单位访谈
此次提出的30项主要政策,涉及到众多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为了更好地对政策进行解读,笔者采访了部分相关的单位负责人。
海关广东分署:
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工作
今年5月16日,海关总署与广东省政府在北京共同签署了署省合作备忘录,提出在“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推进广东加工贸易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等七个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经验。其中,明确将“加快广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的建设”作为海关支持广东经济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
据了解,以广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为依托的三方联网项目,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东莞模式、深圳(惠州)模式三方联网系统,实现了企业“网上审批”与“全程联网”,企业足不出户就可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备案、变更等手续,更加方便快捷,并有效降低成本。
海关广东分署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截至9月底,已通过省平台审核发放业务批准证的电子账册企业数为415家,并力争年底前实现对全部符合条件的电子账册企业的三方联网监管工作目标。明年初,还将启动电子化手册企业的三方联网试点工作。
与此同时,深圳海关利用现有加贸平台功能,对关区内630余家电子账册企业及1万余家电子化手册企业实现了三方联网;黄埔海关依托科技平台,在东莞市试点实施电子化手册企业的三方联网。截至9月下旬,试点企业达到228家,并力争年底前达到300家以上。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大容量、拓展功能建设广东省省级地方电子口岸,以现有的省平台三方联网系统作为首期启动项目,将更多部门和企业纳入其中,实现更广泛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建设平台为企业免费提供权威信息服务
今年9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就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工作在北京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提出了10项支持措施。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为了优化技术和信息服务,该局分别推进了两个平台建设。一是推进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政务网站上建设了“标准与技术法规信息快车”、“欧盟REACH法规应对”和“各国优惠关税查询和应用系统”等系统,为企业免费提供权威、全面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二是推进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广州、东莞、顺德、佛山、汕头等地分别建设了服务出口消费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以及家电与配套产业、建筑材料、玩具及儿童用品等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了信息、评价、培训、检测认证和技术支持等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境内外贸企业可在境外开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有关负责人向笔者介绍,该局通过优化贸易外汇管理、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等方式,全力支持广东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
该负责人介绍,进口付汇方面,目前广东已基本完成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企业正常的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办理核销,异地付汇无需办理备案,银行也无需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联网核查手续;企业进口付汇结算单证和事后核查材料进一步简化,企业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进口付汇在外汇管理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
“下一阶段将重点对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企业出口收汇无需办理联网核查和核销手续,简化出口退税单证,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将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该负责人透露。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开户,用于存放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账户内资金可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减少企业资金跨境划转环节,节约汇兑成本及划转费用。
省人社厅:
对困难外经贸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该厅通过强化就业服务,着力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比如组织实施“南粤春暖”就业服务月系列劳务对接活动;实施“双转移”战略、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另一方面,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提供适合企业转型升级需求的技能型人才。近年来,该厅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了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南粤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了职业技能竞赛和争当岗位技术能手活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校企合作,为企业提供和培养了大量的技能人才。2010年以来,全省已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超过1200万人次。同时,扩大广东人才“三联网”覆盖范围,增设网络“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服务机制,方便企业引进人才。
此外,对困难外经贸企业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概括来讲就是“三补贴三支付”政策,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工在岗培训补贴;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物价局:
治理整顿收费秩序减轻企业负担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该局大力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在落实国家取消工商“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和停止征收1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取消了59个省审批的收费项目,清理了179项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下一步,该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的原则,大力开展收费清理工作,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省国土资源厅:
支持外资企业解决用地难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外资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其全部或部分加工环节向外转移,原土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或者收购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或者支付收购款;也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改造后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消息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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