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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点击次数:1672    发布时间: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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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广交会期间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广交会通过交易团与参展企业签定《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各参展企业应在广交会上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四条 大会业务办设立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是广交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投诉的机构。广交会邀请当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驻会参加投诉站的工作。  
   第五条 投诉站仅受理当届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  
   第六条 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人员,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广交会参展企业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  
   第八条 参展企业如违反与大会签定的相关协议,在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上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九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广交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广交会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广交会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十条 持有参加当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投诉站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站工作人员出示权属证明。对上届已经投诉站处理过的专利、版权投诉,而本届继续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上届广交会闭幕后通过法律途径跟踪处理的法律文件。如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不予受理。投诉站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  
   第十二条 上述有关文件经投诉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提请投诉书》样式见附件1-14.3.1。  
   第十三条 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投诉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应以在广交会正式备案的参展企业代表协助投诉站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四条 投诉站处理涉嫌侵犯专利或版权的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如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物品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处理。同时被投诉方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投诉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的,不再经营或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方和投诉站保存。其样式见1-14.3.2。  
   第十六条 如被投诉方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发回暂扣物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举证的,广交会对暂扣物品予以没收,终止该物品展出。  
   第十七条 为维护广交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站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且被投诉方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广交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馆内对被投诉方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第十八条 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站将当届受到广交会处理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名单分别抄送相关交易团和商会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联营企业涉嫌侵权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商标侵权的投诉,由投诉站会同驻会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侵权行为属实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构成侵权”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利、版权的投诉,由投诉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涉嫌侵权”,终止涉嫌侵权展品展出,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如被投诉的参展企业业务员(参展商)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以对该企业进行大会通报警告或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初步处理后,如发现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展品,大会可以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取消其当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并在《广交会通讯》对该参展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一届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大会将向交易团通报;对连续两届或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涉嫌侵权行为;或故意假冒、冒充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一方经司法或行政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将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同届广交会期间,涉及10家企业以上同时侵犯1个权属号的(即大面积侵权),或一个企业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大会通报警告,并可以取消下一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涉案率(被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数/参展企业数)超过当届广交会的平均涉案率(被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总数/总参展企业数)50%的交易团或商会,扣减下一届展位基数5%。

第五章 术语释义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志权;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七、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二十九条 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广交会正式备案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直接涉嫌侵权者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的,本办法第三条“处罚”所列各项对涉嫌侵权者的处罚,除由该参展企业承担外,相关涉嫌侵权企业比照参展企业一并处罚。  
   第三十条 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无论投诉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人拟对被投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应通过当事人当地的行政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站每届广交会均会对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涉嫌侵权参展企业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广交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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