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1]82号)、《关于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外[2006]68号)和《关于申报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技函[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项目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说明如下:
一. 支持范围
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纳税,且财务状况良好的各类企业(含承担我省出口任务的中央驻粤企业,不含深圳企业)。
二. 基本申报材料
(一) 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进出口经营资料证书(复印件);
(四)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 申报项目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进出口奖:依据海关统计,分别对珠海三角洲和非珠江三角洲地区进出口的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中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奖:依据海关统计,对中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海关统计数据由本厅相关部门统一提供;申报基本材料经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三)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奖:对自主品牌产品当年出口5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注有出口产品品牌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产品品牌境外注册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或软件出口奖: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技术或软件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技术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复印件);
2.银行出口收汇凭证(复印件)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五)技术带成套设备进出口奖:对技术带成套设备出口100万美元及以上(属国家限制出口类除外),或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以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技术带成套设备进口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技术进口或出口合同登记书(复印件);
2.银行出口收汇凭证(复印件)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对已列入我省上报国家“进口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省外经贸厅上报商务部的材料为准,企业无需再上报。
(六)优化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项目:对上一年度经过省审核通过并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申请优化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以经专家审核通过,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的企业项目和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复的企业项目为准,企业无需再上报有关材料。
(七)境外药品、专利、商标注册、质量认证资助项目:对获得境外药品、专利、商标注册、质量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
需附境外注册文件或证明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八) 创新载体资助项目:对经省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或实验室给予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对后续资金投入项目需提供相关设备清单和支出的发票(复印件)。
四.各市外经贸局须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汇总,按时报我厅(科技贸易处)。对材料不全后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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