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政策?
根据《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以货币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当自有外汇不足时,可申请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投资。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广东省境外投资的购汇总量内,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出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尽量给予支持。对其它项目原则上要求以自有外汇投资。
我省企业如何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体出资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生产性项目,应附国家发改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
●最近一个年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附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应提供现汇账户使用证和申请日现汇账户余额对账单;使用商业外汇贷款,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对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中注明。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来源:《广东企业走出去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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