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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走出去政策问答——综合类政策三
点击次数:1511    发布时间: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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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的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进行外汇登记?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投资主体应在外经贸部门颁发《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广东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外汇局备案: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

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

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将境外资产或者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的,该项交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境内受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投资主体以境外生产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机关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须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投资主体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报外汇局备案。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事由需要注销,其投资主体须于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

 

(信息来源:《广东企业走出去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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