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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老股转让规定--缓解上市公司超募问题
点击次数:1660    发布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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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日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这意味着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即日起开始陆续出台。暂行规定中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按照规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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