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进一步把海关全面深化改革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紧密结合起来,提振市场信心,减轻企业负担,经总署党组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设计。落实“一线放开、二线安全有效管住”的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在已推出7项创新性海关监管制度安排的基础上,7月1日前再推出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统一备案清单、内销选择性征税、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等一批创新制度安排,并根据各地条件和实施的可行性陆续复制推广。
(二)加快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启动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打破海关关区界限,三地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年内在试点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将改革扩大到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积极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地区口岸通关协作、优势互补。
(三)全面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报关单和随附单证无纸化进程,年内全国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率达到报关单总量的80%以上,减轻企业纸质单证负担。
(四)提高海关查验效能。进一步优化海关查验机制,严格落实分类分流查验作业要求,提高审单、验估效率。提高海关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检查设备配备力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查验流程,进一步提高机检比率和效率。
(五)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公共信息申报平台,全面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年内将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通关现场。
(六)研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实现海关与其他口岸执法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尽快有步骤地复制推广。
二、完善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七)积极支持扩大进口、稳定出口。积极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扩大国内短缺资源进口,合理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
(八)优化税收征管,推进自贸区战略。推进集中汇总纳税试点,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前提下,允许进口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时限内,向海关集中缴纳税款。同时开展专业担保公司参与海关税费担保业务试点。做好原产地规则谈判工作,执行好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各项政策。
(九)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大力整顿和清理收费,严格规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报关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引导服务企业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
(十)配合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支持企业及时退税。配合做好扩大启运港退税的试点企业、口岸、运输工具范围等工作。支持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同时,加大对出口骗退税的打击力度。
三、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十一)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完善与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扩大企业售后维修试点范围,探索支持企业开展全球维修业务。优化研发、销售、结算等政策和功能,促进与加工制造业相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二)创新保税监管模式。探索改革保税工厂制度,赋予新的功能和内涵。扩大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龙头的新型保税监管模式试点范围。改进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模式和制度,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生产单耗核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分送集报、自行运输”方式办理海关手续。优化保税货物进出区通关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通关单证。
(十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存量、政策、管理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区域功能、管理效能及海关监管,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贸易多元化、功能多样化、产业链高端方向发展。
四、完善外贸环境,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
(十四)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确保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年内继续取消、下放一批审批事项,同步清理海关业务管理领域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和内部核批手续。规范自由裁量权,将解决突出问题与完善配套制度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执法统一性建设。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热线等的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十五)支持新型贸易平台发展。积极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6月底上线统一版本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管理系统,会同相关部委研究提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市场采购监管办法,及时评估义乌试点经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支持扩大边境贸易。支持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引导和帮助民营、中小外贸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取消对高信用企业的规模门槛,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和动态弹性的信用评定标准,让更多诚信守法企业享受相应的便利通关措施。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
(十七)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规范进出口秩序。加强海关、公安、税务和外汇等部门间的信息和情报共享,密切关注冲击国内产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走私商品和突出走私问题,精、准、狠地开展联合打击和综合整治;维护进出口贸易和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环境。
(十八)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联系点制度,支持和帮助企业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培育自主知名品牌,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
(十九)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服务。完善统计分析和进出口监测预警机制,加大统计数据的深度分析并积极促进分析成果转化。加强对进出口形势的分析研判,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统计信息。扩大海关统计数据的网络公布范围,提升海关统计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十)深化海关国际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和提升海关多双边国际合作,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和中美“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联合验证,落实互认安排便利措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估价、归类、原产地事务和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完善与有关商会、行业组织的机制化联系渠道,发挥海关驻外机构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消息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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