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如何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扶持?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内竞争力强、产品有出口市场、信誉好的名牌企业到境外兴办有一定规模且效益显著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企业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项目申请,经外经贸厅商经贸委后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商务部申报。具体项目的评估以及资金的放贷与回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评估、放款和回收。
申请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时须提交统一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对项目的效益评估,同意放款并承担回收责任)。
国家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充利润实资本金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自获利年度其5年内所获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转增资本金。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加工贸易所获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予上交。国内投资单位须在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后及时间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和产权登记。
●此处所称“自获利起5年内”,是指依据经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确认的获利年度算起连续计算的5年。
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已经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如何申请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外汇贷款的贴息?
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境内中资银行取得的短期外汇现汇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简称周转外汇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银行按正常利率计收利息,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企业外汇贷款年贴息2个百分点(贴息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支付,元以下金额不计)。
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但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利息、罚息等不包括在内。贴息资金每半年核拨一次。
申报贴息的条件: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只有经国家批准并取得《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得到的银行周转外汇贷款,才能申请予以贴息。此外,还必须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筹措、使用和偿还周转外汇贷款。
申报贴息的程序与要求:
●申报贴息实行属地管理。申报贴息的企业将贴息资料经贷款银行核实后,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商省经贸委对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银行的省级银行核实后,于2月15日和8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商务部;省财政厅对申报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的资料进行审定后,将审定情况附《周转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
●财政部与贷款银行总行对有关数据核对后,抄送商务部,同时通过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下达至企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作冲减财务费用。
申报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由银行出具的周转外汇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和企业付息结算清单、《周转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信息来源:广东企业走出去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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