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如何申请使用外汇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1)援外优惠贷款
援外优惠贷款是我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其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我国政府从援外费中对承贷机构进行补贴。“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建设、经营的生产性项目,或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
商务部是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银行。
申请程序:
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可能,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范围、承贷行、转贷行等签订政府间框架协议。我国企业和受援国企业在两国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前可以先行探讨项目供我国向受援国提供“优惠贷款”时参考。我国企业在受援国考察项目前,须经其外经贸厅或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审核并报商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商务部和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分别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推荐。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中方企业须向商务部提供项目考察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企业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双方企业草签的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对方政府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合作伙伴的资政证明等。
承贷行和转贷行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需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还需提供其法定名称、地址、章程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近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资料等。
双方银行就评估确认的项目签订借款协议。贷款条件及使用、贷款的支取、还本付息、项目评估费、银行管理费等具体事宜在借贷协议中规定。
银行间借贷协议签订后,转贷行与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签订“优惠贷款”转贷协议并由企业提供还款担保。对于合资合作项目,合资企业的双方合作伙伴即为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对于提供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项目,中方供货企业可由承贷行和转贷行商定。
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在政府间协议和银行间协议的范围内实施项目,并接受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转贷行根据借贷协议的规定按期向承贷行偿付“优惠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2)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在受援国经营有市场、有效益并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申请程序:
企业拟使用“基金”赴受援国考察项目,须经其外经贸厅或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审核并报商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申请“基金”借款单位须系具有法人资格、有实力的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申请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方对借款项目投资金额的60%,其余不分需借款单位自筹解决;企业申请贷款时,须提交不可撤消还款担保。
借款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外经贸厅对项目立项的意见、项目合资双方签订(或草签)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国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及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商务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下达援外任务书、借款批复等;借款单位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及境外注册手续后,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实施项目。
(信息来源:广东企业走出去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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