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有哪些支持政策?
凡获准开展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生产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后,其进出口经营范围在原自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上增加“境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的原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和技术的出口业务”。
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提供哪些便利条件?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适当确定一定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按照现行审批程序,经省外经贸厅审核批准后,实行简化临时出国审批手续的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国内企业派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常驻经营管理人员,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向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常驻人员审批手续。上述部门应将批准情况通报外事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应出国手续。
●到未建交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政策依据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贸秩函【2001】1433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企业走出去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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