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8日
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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