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 韩洁)继4月7日公布首批清单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15日晚共同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旨在更好满足跨境电商需求。
我国自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意味着只有清单上的商品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公布的第二批清单是相关主管部门在4月7日公布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有利于电商企业平稳过渡的角度研究制定的。清单中明确了商品涉及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这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4月7日发布的第一批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3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对清单中有关商品的备注进行了说明,明确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同时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行了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进行了说明。据悉,质检总局也将对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进行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说明中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6年7月1日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批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发展。
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4-16 来源: 新华社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技术支持:Micronet微网 管理员入口
手机版
APP版
版权所有: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