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
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2016-5-20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技术支持:Micronet微网 管理员入口
手机版
APP版
版权所有: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