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1. 调研市场,选择产品
(1)选品
选品,即选品人员从供应市场中选择适合目标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这个角度看,选品人员必须一方面把握用户需求,另一方面,从众多供应市场中选出质量、价格等最符合目标市场需求的产品。成功的选品,是最终实现供应商、客户、平台多方共赢的关键。选品要结合以下因素来考虑。一是公司的定位和网站定位。明确公司的整体定位和策略,以建立品牌为主还是追求销量为主。要考虑网站平台的目标市场或目标消费群体,通过对网站整体定位的理解和把握,进行市场调研、同行分析等,选择适合的品类进行研究分析。二是目标客户定位。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选品要满足用户对某种效用的需求,比如带来生活方便、满足虚荣心、消除痛苦等方面的心理或生理需求。iResearch近年来的《跨境网购调查报告》显示,在消费者进行跨境网购品类偏好方面,集中度比较高、消费者最热衷购买的商品是服饰、母婴产品、护肤美妆、食品/保健品、电子产品五大类消费品。三是产品的毛利。要了解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外贸中商品价格和重量/体积比例数值越大越好。考虑到碎片化销售,运费在总成本中的占比不容忽视。选品时应该尽量选择单件重量轻、体积小而价值高的商品,实现高客单价、高毛利率、高复购率,如前述的消费者跨境网购集中的五大类消费品。由于需求和供应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选品也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市场尚待培育,高速增长可期。四是政策和法规。选品必须熟悉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跨境零售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的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按《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见表1和表2)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试点保税进口模式的商品是部分品类,主要为民生日用消费品,如食品饮料、母婴用品、服饰鞋帽、箱包、家用医疗保健、美容器材、厨卫用品及小家电、文具用品及玩具、体育用品等,其中酒类不能做。很多贸易商认为SKU越广品类越丰富,经营越容易成功。尽管品类丰富会方便客户一站式购物,产品间也可能产生关联销量,但是产品线过广的弊端也是致命的。首先保障所有产品的库存充足很难,偶尔的拆补难免,但常常拆补可能造成经营混乱,一旦缺货,可能遭遇投诉、退单,降低客户体验。其次产品太多,定价可能不够精准,缺乏竞争力。再次非畅销产品滞销,临期过期难免打折处理,影响利润率。最后产品线过长,人力有限,对产品的熟悉和了解可能不够深入,可能造成产品描述缺乏吸引力、咨询解答不够及时准确等影响销.产品线的选择不是一次性到位,可以根据销售情况,不断调整优化。随着对产品情况、行业情况等的理解加深,电商企业会更了解竞争对手品类的动态和价格变化,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行业和店铺的热销品牌、飙升品牌、货品的综合对比,分析布局产品线。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寻找优质货源
在驱动消费者进行跨境网购的因素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品质保证、国内网站、价格便宜。这反映了消费者对商品本身的品质,网站的易用性和购物流程友好程度、跨境价格对比这三项最为关注。品质是跨境零售首先需要关注的,在确定产品线后,找到最合适的供应商以供选择,即货源的保障,是跨境电商进口成败的重要一步,也是逐渐培养商家供应链掌控能力的关键一步。所以对供应商的资本情况、经营作风、能力和范围、商业信誉等开展调查是极为重要的。力争一手货源,一手货源通常利润较好,视情况开展直采,无法直采的也要保证货源渠道且产品质量过关。由于跨境零售退货便利性及成本都不及国内,所以如果没有优质货源,建议放弃。此外,销售品牌的货品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需要取得品牌公司许可授权,以免引起法律问题,不利于长远发展。
2. 确定物流模式和选择支付方式
传统的国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物流方式是中国境内贸易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将商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之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电商平台销售,也可以交由其他电商平台销售。这是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推行前,绝大多数合法商家都采取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五种物流模式,主要包括:①旅客行李:是指进出境旅客携带的全部行李物品。海关对行李物品的界定是自用合理数量,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并不适合跨境电子商务。②个人邮递物品: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以及印刷品等物品。通过邮运渠道到口岸邮局办事处监管清关的货品量较大,但处理时效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③快件: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的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快件监管一般都有信息化系统,因此处理能力和稳定性都比较好。④跨境试点一般进口:2014年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保税电商除外),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审批”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此种方式清关费用比邮快件低,处理能力比邮快件稳定。⑤跨境试点保税进口:不但因备货仓储在境内而运营成本较境外低,而且发货时效快,退换货操作方便,用户体验高,综合物流成本最低。跨境电商进口的物流模式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贸易商应根据各自的需要选择适合的物流模式。跨境电商进口的竞争正从商品的竞争向供应链和整体服务的竞争转移,因此第4种和第5种代表着跨境电商进口的发展方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 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开展跨境电商进口,通常需要具备自营或平台网站/网店,网站已完成ICP备案且正常运作,与海关、商检、电子口岸等完成对接。如果采用保税进口模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问题通知》,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目前,各试点城市都推出了自己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如上海的跨境通、宁波的跨境购等,而与海关签约且有保税仓库的企业也不少,以深圳为例,包括深圳保宏、前海电商供应链、捷利通达等。
此外,除了通关之外,选择支付伙伴时,也推荐选择和已经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准入的公司合作。可以开展跨境电商支付的如支付宝、中国银联、PayPal、易极付、快钱、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等。三、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在对进口商品价格趋势有一定的把握和预测、了解了供应商的资信以及明确了适合的物流模式后,可以展开进口成本核算,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进口商品的作价,应以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基础,以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结合企业的经营意图,制定进口商品的适当价格。
国内销售价格=进口价格+进口费用+进口利润
进口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费+进口关税+
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实缴增值税+国内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进口税,跨境零售目前实行的不同于货物渠道的进口税,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以对物品征收的行邮税取代。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邮递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行邮税=完税价格×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对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税号重新予以明确。
应征行邮税的,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附件2(见表3)。
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税率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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