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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报及集中申报手续
点击次数:1578    发布时间: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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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申报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收发货人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收发货人应当在向海关通过现场办理变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报,海关应予以接受。

    特殊情况下,包括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

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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