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除《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行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 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同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几个具有市场支配地方的经营者不约而同地涨价等。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应以其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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