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反倾销调查主管机构 欧盟贸易救济措施决策机制是欧盟共同贸易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贸易救济措施的具体调查和实施、决策机构上看,主要起作用的包括以下3大机构:
欧盟委员会(调查机构)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的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实地复核、终止调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等具体事项,并在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作出初裁,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就最终措施提出建议,经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部长理事会批准。
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咨询与监督机构)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欧委会向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咨询、通报情况,尤其在是否决定立案和对倾销行为将采取何种措施问题上。
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机构) 在整个调查过程,欧委会向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咨询、通报情况,尤其在是否决定立案和对倾销行为采取何种措施问题上。
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机构) 欧盟部长理事会是反倾销案件的最高裁定机构。它由欧盟各成员国主管贸易救济的部长组成,以一国以票制、简单多数通过的方式对欧委会提交的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决定。
二、欧盟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一)反倾销原审调查
1、申请及立案 如果欧盟某个行业认为非欧盟国家的倾销产品正在对其造成损害,就可以向欧委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倾销行为、损害以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证据。收到申请后欧委会应在4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如果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证据充分,则欧委会应立案。如果欧委会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则将驳回申请。
2、期限 从立案之日起,欧委会有9个月时间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公布必要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3、调查 欧委会向所有厂商发出倾销调查问卷,并且向欧盟生产商发出损害评估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会询问相关企业的一般信息以及关于经营统计资料的具体情况。在收到答卷一定时间后,欧委会将派员赴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当应诉企业数目特别多的时候,欧方就会进行抽样调查。被抽中的企业需提交倾销问卷,未被抽中的企业不必提交倾销问卷,欧委会一般只对抽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待遇并确定相应的税率。
4、初裁和采取临时措施 欧委会通常在启动调查后60天-9个月内作出初裁。实践中,欧委会也可能不作初裁,但调查仍然继续,直至作出终裁。如果欧委会的初步调查表明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对相关欧盟行业造成了损害并且公众利益要求进行干预,则委员会首先通过上述咨询委员会咨询相关成员国,然后采取临时措施。
5、终裁和采取最终措施 在向利害关系方披露最终事实并且通过咨询委员会同成员国磋商之后,即编制第二份工作文件,其形成欧委会的最终提议。最终提议可能是采取最终措施以及接受承诺,也可能是终止调查。
(二)日落复审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最后一年的合理时间内,欧委会通过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即将到期公告,在措施到期之前3个月前,欧盟产业可申请日落复审。复审申请书需包含充分证据证明一旦反倾销措施被撤销将很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持续和复发。欧委会也可以自行启动此类复审。日落复审期间,反倾销措施仍然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日落复审的结果只能是撤销或者继续实施措施,除非同时还启动了期中复审,日落复审不能变更原措施。日落复审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结束,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5个月。
(三)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用于修订最终反倾销措施,包括接受和撤销承诺。此类复审可以应国内产业、出口商或进口商申请而启动,但申请不得在最终措施实施1年之内提出。例外情况是,欧委会可以自行或应欧盟成员国提议随时启动期中复审。期中复审调查一般在12个月之内完成,但是自立案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