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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区域的通告
点击次数:1583    发布时间: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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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出口企业:

  提高通关效率,简化手续和环节,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外贸发展,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协商同意,决定对《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通关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951日起,对在广东省内生产并报关出境的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检人可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凭以向广东省内各海关报关。

  二、涉及货物的范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规定出境时仅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检验检疫类别仅有“N”)的货物,但烟花爆竹(HS编码为3604100000)、打火机类(HS编码为961310000096132000009613800000)和申报用途为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除外。

  对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出境货物,企业可自愿选择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按原方式在口岸申请查验换证。

  三、下列货物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一)散装货物;

  (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五)被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六)列入严重违规企业目录内的企业,其生产的出口货物一年内仍按原通关模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

  四、领取《出境货物通关单》后如需更改的,原则上应联系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货物已运抵口岸的,可联系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由其与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有关更改事宜后,企业凭通关单正本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五、对于凭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企业应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换证。

 

  特此通告。

 

 

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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