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出口企业:
提高通关效率,简化手续和环节,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外贸发展,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协商同意,决定对《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通关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在广东省内生产并报关出境的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检人可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凭以向广东省内各海关报关。
二、涉及货物的范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规定出境时仅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检验检疫类别仅有“N”)的货物,但烟花爆竹(HS编码为3604100000)、打火机类(HS编码为9613100000、9613200000、9613800000)和申报用途为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除外。
对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出境货物,企业可自愿选择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按原方式在口岸申请查验换证。
三、下列货物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一)散装货物;
(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五)被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六)列入严重违规企业目录内的企业,其生产的出口货物一年内仍按原通关模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
四、领取《出境货物通关单》后如需更改的,原则上应联系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货物已运抵口岸的,可联系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由其与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有关更改事宜后,企业凭通关单正本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五、对于凭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企业应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换证。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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