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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我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综述
点击次数:1969    发布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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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8 年上半年我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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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案件情况
   
WTO 统计方式, 2018 年上半年,我国共启动反倾销调查 8 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 3 起);反补贴调查 1 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 1 起),该起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同时启动。同期,我国对 6 起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 7 起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并对 2起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
   
化工产品是我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涉案产品。 上半年, 我国启动的 8 起反倾销调查共涉及 3 种产品,其中 2 起为化工产品:林二氯酚、苯酚; 1 种是农产品:高粱。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美国进口高粱作出双反终裁,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的对象国上占比持平。 上半年,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涉及 6 个国家(地区):发达国家(地区) 3 个,分别是日本、美国、欧盟;发展中国家 3 个,分别为韩国、泰国和印度。其中,涉及日本和美国的贸易救济调查分别为 2 起,其余国家均为 1 起。
    2
.复审案件情况
   
WTO 统计方式, 上半年, 商务部共启动 10 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 6 起)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并对 4 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 2 起)反倾销期中复审以及 3 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 1 起)反倾销期终复审作出裁决。除此以外,商务部还启动 1 起反倾销再调查案件。
        二、我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和裁决情况

(一)立案

1. 2018 1 23 日,应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29039110

2. 2018 2 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0079000

3. 2018 3 26 日,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29071110

(二)裁决

1. 2018 2 7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2 8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印度企业的保证金比率为 36.2%56.9%

2. 2018 2 12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2 13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韩国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 7.8%8.4%,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率为 5.0%,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 9.2%10.7%

3. 2018 2 12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决定自 2018 2 13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反倾销税率为 31.4%49.9%。反补贴税率为 21.2%166.8%

4. 2018 2 28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 A 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2018 3 6 日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 A 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 9.7%31.0%

5. 2018 3 19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自 2018 3 2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 18.5%32.3%,日本公司的税率为 45.0%190.4%;南非公司的税率为 15.9%34.1%

6. 2018 4 17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4 18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比率为 178.6%

7. 2018 4 19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4 20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66.5%,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0.9%63.7%,新加坡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26.0%66.5%

8. 2018 5 18 日,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依据商务部 2018 年第 38 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临时保证金如数退还。

9. 2018 6 8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6 9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倾销幅度为 18.8%38.4%

10. 2018 5 31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作出反倾销终裁:自 2018 6 8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税率为 36.4%56.9%

11. 2018 6 16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6 23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118.8%,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41.1%

12. 2018 6 16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作出反倾销初裁:自 2018 6 23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 75.3%97.3%,沙特阿拉伯公司为 11.7%18.7%,马来西亚公司为 18.3%20.3%,泰国公司为 37.6%

13. 2018 6 22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作出反倾销终裁:自 2018 6 23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 6.2%7.5%,台湾地区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 3.8%4.2%,美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 13.7%55.7%

    三、我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复审情况

(一)复审立案情况

1. 2018 1 27 日,应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29094300

2. 2018 3 28 日,应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29071310

3. 2018 3 22 日,应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4. 2018 4 17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48059110

5. 2018 6 15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73045110 7304519073045910 73045990

6. 2018 6 27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29214300

(二)复审裁决情况

1. 2018 2 27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作出裁定:自 2018 2 28 日起,将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新加坡公司: 10.7%30.6%;泰国公司: 32.6%;日本公司:34.8%

2. 2018 3 22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作出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率与商务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25 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四、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件再调查情况

2018 4 20 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作出再调查裁定: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 2014 年第 18 号公告的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信息来源:机工智库

发布时间: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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