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广交会期间发生在展馆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涉嫌侵权)的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 广交会通过交易团与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各参展企业应当在广交会上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四条 广交会业务办设立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接待站),在展馆内不同区域设置工作点,负责受理对当届、当期展会该区域内发生的涉嫌侵权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广交会邀请政府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以专家身份进驻广交会,作为投诉接待站的工作人员,指导和协助投诉接待站依据广交会有关规定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各交易团、商(协)会应当依据广交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展前和展中加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参展企业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的自查自纠,以防止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积极配合投诉接待站,对涉嫌侵权且拒绝配合投诉接待站查处的参展企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条 广交会参展企业对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任何展示部位拥有知识产权或有授权的,应当带上相应的证明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
第七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广交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广交会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广交会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投诉不成立的,投诉人应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八条 持有参加当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相应的投诉接待站工作点进行现场投诉,但必须符合广交会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投诉受理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投诉接待站不予受理。对不通过投诉接待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有关投诉受理条件在广交会《参展手册》和广交会官方网站(www.cantonfair.org.cn)的《广交会专利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广交会商标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广交会版权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中规定(见附件1)。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按要求向投诉接待站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线索,经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见附件2)。
投诉接待站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投诉。
第十条 广交会期间在馆内从事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投诉代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申请办理专用的中介代理证,接受投诉接待站的工作指导,自觉遵守广交会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中介代理证的代理机构,投诉接待站不受理其投诉。
中介代理证办理办法见《关于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代理人证件办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第十一条 对于产品内部结构、产品制造方法涉嫌侵权的投诉,立案时,投诉接待站可以要求投诉人除提交规定的投诉资料外,还要提交证明涉嫌侵权的进一步证据。投诉人提交不出的,投诉接待站可以不予受理。
对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内部结构、产品制造方法等现场难以判定的专利投诉,投诉接待站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接待站一般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对往届投诉接待站处理过的知识产权投诉而本届再次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往届广交会闭幕后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跟踪处理获得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文书。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投诉接待站可不予受理;投诉人已经跟踪处理虽未结案但被投诉人恶意侵权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除外。
第十三条 投诉接待站受理投诉后出具受理号给投诉人,受理号是查询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和获取处理结果的依据。投诉接待站根据案件受理的先后和轻重缓急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案件。
第十四条 投诉接待站对个案查处过程中,被投诉人应指定专人协助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对被投诉物品进行查验。投诉接待站调查审议后,初步认定为涉嫌侵权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出示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做出不侵权的举证。
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不能当场对涉嫌侵权的物品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被投诉人应当配合投诉接待站处理,停止展示。
同时被投诉人应立即签署《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和《承诺书》(见附件4),承诺自被认定涉嫌侵权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不再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人和投诉接待站保存。
被投诉人如拒绝配合在《处理通知书》和《承诺书》签字的,不影响结果认定,投诉接待站可将情况向其所属交易团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接待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接待站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抗辩成立的,投诉接待站立即允许其继续展出被投诉物品;如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辩或者抗辩不成立的,投诉接待站仍按涉嫌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接待站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被投诉人出示的证据,除包括证明权属的文件外,还包括相关进出口海关单据、供货合同或协议、发票、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出版刊物(专利文献、教科书、杂志等)等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投诉接待站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到涉嫌侵权的参展展位现场取证,也可以配合行政、司法部门进行现场取证,或者配合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参展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投诉接待站对拍照、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接待站应及时将当届受到广交会处理的涉嫌侵权参展企业名单通知其所在交易团。
第二十条 投诉人撤诉,应在投诉当期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方为有效,超过此时限的撤诉申请,投诉接待站不予受理。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
联营企业涉嫌侵权的行为责任由对应的参展企业承担,名单一并送交易团。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知识产权投诉进行处理,对不能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或抗辩不成立的被投诉人,被认定为“涉嫌侵权”企业,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对相关展品可作出“自撤”或“暂扣”的处理决定。
自撤是指投诉接待站要求参展企业立即自行撤下摆放在展位内的涉嫌侵权展品,并承诺不再展出的处理方式;对于涉嫌侵权的物品,投诉接待站可以采取遮盖或者贴封条的方式处理,同时作出“自撤”的处理决定。
暂扣是指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将参展企业摆放在展位内的涉嫌侵权展品扣回投诉接待站并登记在册的处理方式。对暂扣的涉嫌侵权展品,被投诉人可在本届广交会当期最后一天下午到投诉接待站领回;逾期不领回的,投诉接待站可作销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个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交易团通报。对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
(一)对受到两次交易团通报的参展企业,予以大会通报,并作出以下处理: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的涉嫌侵权企业,其下一届在侵权展区(以最后一次涉嫌侵权展区为准)的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以其侵权当届在该展区的展位数扣减1个展位数后的剩余数为上限,由所属交易团负责执行。
对使用品牌展位的涉嫌侵权企业,下届起在侵权展区(以最后一次涉嫌侵权展区为准)的品牌展位数量安排以其侵权当届在该展区的品牌展位数扣减2个展位数后的剩余数为上限,直至下次品牌展位企业评审为止;若扣减后剩余的展位数小于对应展区的规定品牌展位数下限,则从下届起取消该企业该展区品牌展位使用资格,直至下次品牌展位企业评审为止。对品牌与一般性粘连展位侵权的,视同品牌展位侵权,相应扣减品牌展位数。
(二)如前款所涉参展企业再次受到交易团通报的,则取消其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被投诉人、参展企业以及案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接待站可会同大会保卫办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取消其参展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采取交易团通报、大会通报、扣减其下一届广交会展位或者直接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的处理方式。
(一)无视大会纪律,对投诉接待站的案件查处工作拒绝合作、态度恶劣且劝说无效的;
(二)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参展企业不遵守承诺书规定,对自撤的涉嫌侵权展品在没有抗辩成功的情况下在本届广交会再次展出的,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可没收涉嫌侵权展品,并在展会结束后直接作销毁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认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摆上广交会展位的,将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同一期广交会的大面积投诉,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移交商会进行快速处理。对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主动撤下涉嫌侵权展品的被投诉企业,可不在大会投诉系统中进行涉嫌侵权的记载;对拒不配合商会处理或在撤下涉嫌侵权展品后又再次展示且情节恶劣的被投诉企业,投诉接待站将按程序处理并在大会投诉系统中进行涉嫌侵权记载。
如投诉人不同意移交商会进行快速处理,则按投诉接待站受理案件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术语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参展企业”,是在广交会正式备案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直接涉嫌侵权企业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的,本办法第四章所列各项对涉嫌侵权企业的处理,均由该参展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联营企业”,是与参加广交会的流通型企业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团通报”,是投诉接待站将涉嫌侵权行为达到规定次数的当届涉嫌侵权的企业名单通报给相关交易团,相关交易团应当按照广交会的规定在团内采取一定形式对涉嫌侵权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会通报”,是投诉接待站根据参展企业涉嫌侵权的严重程度及接受处理的态度等情况,将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侵权情况及处理意见刊登在《广交会通讯》上,以达到警示教育全体参展企业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同一展区”,是根据广交会商品大类划分的参展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面积投诉”,是在同一期广交会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一次性投诉10家以上参展企业或者以10个以上权属号投诉同一家企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投诉接待站建立档案系统,对每届广交会的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每期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废,以往广交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附件2:广交会出口展区知识产权提请投诉书
附件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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