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 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全省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照投资环节所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各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
附件
政策内容工作分工
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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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
1. 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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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
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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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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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 |
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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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省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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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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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照投资环节所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
省商务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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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8. 各地市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 |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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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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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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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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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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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 |
省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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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
14. 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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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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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要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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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已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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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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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19. 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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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过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
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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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各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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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
22. 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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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推动市属高速公路路段试行货车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加大粤通卡发行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货车粤通卡发行量比2017年增加30%。 |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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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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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政府补偿或回购等方式自主实施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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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26. 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 |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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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0年前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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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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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
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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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支持省、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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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鼓励各地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
省商务厅、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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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依托“数字政府”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信息中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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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3. 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 |
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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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 |
省信息中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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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
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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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设全省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
省编办,省信息中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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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各市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 |
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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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
省各有关单位,省编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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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大数据指数(MBI),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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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
省各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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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
41. 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
省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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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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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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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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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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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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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适时扩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城市范围,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
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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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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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
49. 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20年前省财政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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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通过定向组织、对接国家、“揭榜”奖励、并行资助等新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开展对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等的研究。 |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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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到2020年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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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20年前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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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大力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发布广东消费品供给指南,实施广东重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开展“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引导消费新需求。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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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市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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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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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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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
57. 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投资额5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由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实行省直部门专员服务制,专员范围包括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其中投资额100亿元以上项目由厅级干部担任专员,50亿-100亿元项目由处级干部担任专员,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各市、县(区)要参照省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重大项目由市、县(区)领导挂钩服务。省预留占用林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林业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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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 |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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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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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支持各市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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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统筹协调省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名政府
发布时间:2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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