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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加工贸易免征收缓税利息、选择性征税
点击次数:1345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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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4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四项重要举措


为了支持加工贸易发展,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时出台了四项重要举措:


一是暂停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暂免征收至年底。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暂免今年4月至年底的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可以降低企业的内销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是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的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时,需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可以选择按其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来缴纳。利用该项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合理地降低税赋。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在全国4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其中24个是综合保税区,试点扩大至全国113个综合保税区,更多的企业将从中受益。


三是优化加工贸易结构,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企业是加工贸易的重要主体。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已经启动目录修订工作,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增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条目,优化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更加侧重提升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优化加工贸易的区域结构。


四是调减禁止类商品目录,将已不属于“两高一资”的产品从目录中剔除。现行禁止类商品目录主要包含石化、皮革、钢铁、有色金属、木浆等生产过程能耗、污染和监管风险较高的产品,共计1862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我们将在符合环保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缩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种类,支持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加工贸易仍是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贸易方式。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制造产业体系,是加工贸易产业成长发展的沃土。下一步,我们将从三个层面持续发力,推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一是着力提升加工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延长产业链,由加工组装向技术、品牌营销转变,推动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二是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梯度转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强产供销对接,促进内外贸协同发展。


信息来源:进出口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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