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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文了!疫情期间工资、假期等劳动问题看这里
点击次数:1258    发布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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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高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6大类、20余种纠纷审理标准进行统一。

1.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2.2020年春节延长假与其他假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重叠,应如何处理?

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不得顺延。

年休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以顺延,或者由劳动者另行申请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婚丧假、事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安排。

3.劳动者在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劳动者请求治疗、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6.因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7.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如何处理?

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8.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被拒,应如何处理?

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9.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金?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应服从。

1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1.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5.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1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17.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8.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19.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0.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应如何处理?

应予支持,但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除外。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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