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45%。
200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53号公告,同意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9年5月20日,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09年6月29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申请书及申请书补充材料包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董事会会议记录、更名前后的“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董事名单、更名前后股东名单、更名后生产设备和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均维持不变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作为原申请人对此发表了评论。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继承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名称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2005年115号公告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60.02%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7月3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