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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
点击次数:1575    发布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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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8号公告,进一步放宽内销征税时限,由每月申报,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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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加工贸易都以“两头在外”为主要形态,内销比例相对较少。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加工贸易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企业内销诉求更加强烈。为顺应企业需求,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为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做了很多工作,如配合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征税采取了按月集中征税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9年,全国加工贸易内销货值金额约为3383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8.4%。


今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加工贸易企业订单减少,面临严峻挑战,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研究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限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放宽内销征税时限,由每月申报,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大大减少了加贸企业办理内销手续的次数,这必然极大地节约了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成本,同时,这一政策也必将大大提高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整体效率,对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销路,渡过疫情负面影响的难关,继续健康发展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来源:关务小二、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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