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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实施后,我司在海关办理备案如何取得书面备案登记证明?
根据《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14号)第四款规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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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将于两个月后到期,请问必须在何时前办理延续手续?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2019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13 号),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无需换领注册登记证书,不影响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2019年11月30日以前有效期超期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再次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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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现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吗?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26 号)规定,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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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如何查询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3 号),第四点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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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19〕182 号)第一点及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同时本次改革取消了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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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计划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经过咨询了解到首先需要办理生产能力信息表,请问这个信息表是否有有效期?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109 号)第三点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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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理企业备案、变更等手续时,经办人员是否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企业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无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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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请问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 号)第二点、《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 号)第一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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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地址已从广州南沙迁往东莞市,请问需要先办理注销手续再办理备案手续吗?
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可向变更后主管海关直接申请办理地址等信息变更,如企业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发生改变,可能导致海关注册编码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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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意进口红酒,请问需要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九条,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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