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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汕头市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点击次数:115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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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3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企业类”项目。鼓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平台类”项目。鼓励保险公司对 2023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定向开展出口信保“普惠平台类”服务,扩大普惠平台覆盖面,对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给予支持。

  出口信保相关产品定义见附件1。

  二、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企业类”项目。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平台类”项目。对保险公司垫付的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普惠平台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承保企业2023年出口额的0.048%。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一般企业类”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省属、中央驻粤企业等)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2份)并复核确认;“普惠平台类”业务,由承保保险公司申报。

  相关申报材料按投保企业注册属地原则(以营业执照登记地为准),将全年项目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及申报表格电子版(发送至stwmk901@vip.126.com),于2025年1月17日前送达汕头市商务局(地址:金涛庄东区外经贸大厦901室)。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支持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类”项目

  (1)“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

  (5)投保企业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7)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平台类”项目

  (1)“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盖公章);

  (2)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单一窗口”投保企业有效保单明细和存续情况清单(含电子版,存续情况查询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1月15日);

  (4)保险费发票明细清单(含电子版);

  (5)相关应收款台账清单(含电子版);

  (6)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保险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 下载打印);

  (8)评审过程中需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各保险公司、有关企业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等。2.支持内容含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3.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4.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5.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6.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7.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汕头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谭铭萱;联系电话:88931893)     


附件:

1.附件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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