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料加工”的含义
进料加工一般是指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由于进口原料的目的是为了扶植出口,所以,进料加工又可称为"以进养出"。我国开展的以进养出业务,除了包括进口轻工、纺织、机械、电子行业的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加工、制造或装配出成品再出口外,还包括从国外引进农、牧、渔业的优良品种,经过种植或繁育出成品再出口。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季度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注: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与前述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步骤与公式相同。
(3)模拟抵扣税款的计算:与“先征后退”计算办法内的有关要求一致。
某生产皮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3月份生产出口皮鞋,按离岸价格及外汇牌价计算其取得出口货物收入800万元人民币,内销皮鞋收入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按进口报关单载明的到岸价格及数量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若该企业1季度总出口销售收入1200万元人民币,总内销收入600万元人民币,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总金额800万元,则:
①3月份不予免、抵、退税款=800×(17%-13%)-200×(17%-13%)=24(万元)
②3月份应纳税款=200×17%-(100-24)=-42(万元)
③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1200÷(1200+600)=66.67%
因为该比例超过50%,所以当期可退税
④又因为应退税额上限=1200×13%-800×13%=52(万元),42<52,
所以,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2(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到,模拟抵扣税款的做法,是在计算进料加工企业“免、抵、退”税时,将企业免税进口的保税材料,视同海关已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实际计算企业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款时予以抵扣,这样,就减少了企业不得免、抵、退的税款;从另一方面来讲,也就是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中可以抵顶内销应交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的税款金额,从而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因此,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的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料加工货物的一项优惠措施。
如果由于对免税进口料件进行模拟税款抵扣,使免抵退税额(即应退税额的上限)为负数的,该负数应结转下期而不能按零处理,在计算下期“免、抵、退”税额时,应与该负数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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