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进出口商会机构设置

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汕头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汕头市。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政府和外经贸企业之间的桥梁,是沟通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在全行业内发挥服务和协调的作用。通过自身有成效的工作,帮助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本会会刊、信息资料、培训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会员失去法人资格,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
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本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