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技术支持:Micronet微网 管理员入口
手机版
APP版
版权所有: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