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10年1月1日起在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面,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这部分的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此次通知基于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之下,可谓是对此前高新技术境外所得税法的追溯和补充,明确对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天永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知从实质上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从整体上减轻境外业务较多的高新企业的负担。且协调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的税额计算,简化整个税收征管过程。”
境外所得可享15%优惠税
根据《通知》,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相当一批通信类高科技企业因优先符合条件名列其中享受优惠税,从而受益。
此次通知下发,特地明确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此前《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为25%。
中联电气(002323)证券代表张健告诉记者:“高新技术通知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好,之前企业一直享有税收优惠,对业绩的提升有较大影响。”
此次《通知》规定,此前企业境外所得要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而此次通知一下,便免去企业再回国缴税的规定。
如此一来,给企业带来最直接的影响是企业境外收入回国后补缴的税款减少。由于在境外按低于15%缴税的部分收入,回国后按15%补缴税款,与通知前相比,补缴税额大大降低。
高新技术成为“香饽饽”
目前不仅A股上市公司当中,以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有几百家,其中境外收入占比超过一半者也为数不少。
对于境外来源占据业务收入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而言,此次通知的明确无疑是个诱惑,大部分占未列入高新技术企业排名中的企业纷纷表示如果有机会,愿意积极争取,而15%的优惠税率对于业绩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巨星科技(002444)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在计划之内,公司目前正在努力争取,这个税法的进一步明确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书是利好,相对企业境外收入较多受政策影响力度较大。”
“公司目前业务收入境外总比例95%,如果能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业绩影响无疑是很大的。”金飞达(002239)证券部人士表示。
境外业务易造成资金流失
税法专业人士指出,长远来看,此次政策将影响境内企业在开展国外业务的选择。境内企业单纯从事境内业务,可以直接享受税率优惠。而从事境外业务的企业,名义上享受优惠,但实质上减少了现金流。
刘天永告诉记者:“按照15%计算导致境外抵免限额减少,延迟抵免的收入增加。如果企业在某个国家有长期的业务,那么延迟抵免的税款会累加,无法实际抵免或者不再执行抵免。因此,如果企业在某国家只有短期业务,该国延迟抵免的税款将只有名义上的递延。”
他表示:“按照上述分析,由于境外递延抵免的税款不断累加,造成企业虽然名义上缴纳税款不多,但资金并没有返回。所以造成企业现金流减少。而税率超过15%越多的国别,这种情况会更加明显。因此,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会更多地考虑国外的税率。税率较高的国别的业务可能会明显下降。”
企业将更可能倾向境内经营
然而,外资企业在境内发展或者境内企业在境外两种经营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刘天永认为:“由于人民币升值,企业由于汇率的损失随着税款的递延不断增加。企业在比较境内与境外的差异后,可能更倾向于在境内从事经营。”
“税率低于15%的国家会更受境内企业的欢迎。而相应的,如果外资企业大部分业务是与母国往来的,那么新通知的出台将更有利于母国税率低于15%的外资企业。而母国税率高于15%的外资企业可能因此而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刘天永如是说。
(消息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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