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告标识
(1)一般警告语
旧玩具指令要求玩具必须正确进行警告标识以减少使用中的风险。新指令对警告标识条款进行了补充,要求在产品上正确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为安全使用,玩具需标示使用者限制警告语,即说明使用人员的年龄和体重上下限、使用人员的能力以及玩具是否需要在成人监督下使用”;“标示使用人员的年龄上下限的警告语应清晰可见,精确易读”。
(2)特定类别玩具的特殊警告语
新指令为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新增了警告语图片;新增规定滑梯、秋千、篮筐及绳索等安置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应标示“警告:只可在室内使用”;并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语“推荐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制造商应在玩具标签和包装上标示警告语,并保证清晰可见,精确易读。如合适,警告语应同时标示在说明书上。体积较小且没有包装的玩具应在玩具本身粘贴合适的警告语。
5、经济运营商职责
新指令第2章对经济运营商职责进行更加详细的规范,厘清了各经济经营者的责任,确保在各个供应链层面的业者遵行规定,以及增加玩具产品的可追溯性。
(1)制造商责任
新指令第4条对制造商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在玩具投放市场时,制造商应确保玩具是按照第10条有关“基本安全要求”和附件II“特殊安全要求”规定设计和生产的。制造商应根据第21条和第19条制定必须的技术文件,即对玩具即进行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危害分析。制造商还需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十年内保留技术文件和EC合规性声明。
此外,制造商应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对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抽样和调查,如有必要,应保持申诉登记,对不合格的玩具进行召回,并通知经销商。
制造商要确保玩具附有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等任何可以识别的标识,在玩具尺寸或属性不允许带有这些标识的情况下,将此类信息显示在玩具包装上或玩具附带的文件中。
制造商还必须在玩具上提供厂家名称、地址、注册商标及任何可以联系的方式。如果在玩具上显示此类信息不可行,则必须在其包装上或玩具附带的文件中显示等。
(2)进口商的责任
进口商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进口上已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序;进口商应确保产品标识,说明及安全信息等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如有需要,可随机测试;检验保留EC合规性声明等技术文件10年等。
(3)销售商的责任
销售商应确保相关标识,满足基本安全和特别要求;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文件,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新指令还规定了进口商及销售商须承担制造商责任情况:“如果进口商或销售商以其名称或商标把产品投放于市场,则他们被认为是制造商;如果进口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了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修改,则应承担与制造商相同的责任”。
6、合规声明与合规评估
(1)EC合规性声明
新指令新增了第3章“合规玩具”中第15条“EC合规性声明”的内容。“EC合规性声明”即声明已履行了第10条有关“基本安全要求”和新指令在附件II “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新指令在其附件III中规定了“EC合规性声明”的基本内容:
① 玩具的唯一识别号;
②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③ 制造商对该合格声明负唯一责任;
④ 声明对象(具有可追溯性)。应包括足够清晰的彩色图形,确保对玩具的识别确认;
⑤ 上述声明对象应与相关欧盟法规的规定相符;
⑥ 参照相关标准,或参照与合格声明相关的规定;
⑦ 适用时:公告机构的…(名称,编号)…执行的(干预描述)…并颁发证书……;
⑧ 其他信息:代表签章(地点及颁布日期)(姓名,职能)(签名)做出“EC符合性声明”的制造商应承担保证玩具产品合格的责任。
(2)“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
新指令新增第3章第17条“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规定:“在玩具、玩具标签或包装上的CE标志应清晰可见,易解读且不能被消除;对于体积小的玩具和含有小物件的玩具,可选择将CE标志附在标签或是宣传页上。对于在展示台内销售的玩具,如果技术上无法粘贴CE标志,或者柜台展示采用玩具的原始包装,可以将CE标志附在展示柜台上”。
(3)合规性评估
同旧指令相比,新指令还增加了第4章“合规性评估”。新指令指出“制造商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方面的危险,以及潜在的风险评估。”
本章第20条“EC式检测”规定,新指令新增规定“在任何必要的时候,EC式检测证书应重审,尤其是制造商修改了生产过程、原材料,或玩具配件等情况下,必须每5年重审一次。”
第21条还增加了有关“技术文件”的条款,规定当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要求制造商提供技术文件或翻译稿时,除特殊紧急情况需要更短的时间外,应在30天内提供。
新指令附件IV中规定了技术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产品设计和制造商的详细陈述,包括玩具所使用的零部件及材料的清单、以及从化学品供应商处取得的有关安全资料单;安全性评估;对于合格评定程式履行情况的描述;EC符合性声明副本;制造商及仓储地址;如有,制造商提交给通报机构的文件副本;如果制造商已经履行了内部生产控制,按照协调标准从事一致性生产,这方面的测试报告以及方式描述;EC型式检验证书副本,有关符合性生产方式的描述与该检验证书中描述的生产类型应一致,应与制造商提交通报机构档中的描述一致。
综上所述,欧盟新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在旧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作了大面积更新,使其条款规定更为严格和严谨。在玩具安全方面,新指令明确了玩具产品应满足包括REACH指令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这为日后增加限制新的化学物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在市场监管方面,新指令强调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进行产品合格验证的责任,同时增加了成员国市场监管的执法权力和违反指令行为的处罚条款。
化学性能要求为最主要变化,严控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重金属等添加备受各方关注的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该指令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最苛刻的玩具法规。新指令在现有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做了大量更新。根据规定,欧盟27个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修订国家法规、执行和行政规定,并于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该措施。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共有十个章节。与现有指令88/378/EEC相比,主要区别有:
一是适用范围、定义的变化。玩具定义范围扩大,对经济运作实体的定义更加规范、详细。
二是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要求部分发生变化。主要涉及窒息危险,玩具食品,一般安全要求及卫生要求等。
三是更严格的化学性能要求(最主要变化),迁移元素限制种类大幅增加,由8种增加为19种,首次禁止玩具中使用66种过敏性香味剂,其中55种禁用,11种含量超过0.01%时需标识,还明确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必须与欧盟关于危险品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相一致的要求。
四是强调警告标识和制造商责任。对于警告标识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出台一份指南文件,明确制造商的责任以及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具体要求。
(信息来源:中国诚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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