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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制订出台《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点击次数:1612    发布时间: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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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汕头市总部经济发展,汕头市制订出台《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汕头市现有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款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荣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上市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汕头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汕头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企业等。 
    此外,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还包括: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汕头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新设立的非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所属企业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的外地潮籍商会,经汕头市工商联(总商会)确认,享受总部企业政策。

(信息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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