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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次数:1766    发布时间: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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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一、自200911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 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11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9 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11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 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1110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630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71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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