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对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创新政策措施 301 调查的调查报告,随后特朗普发布总统备忘录,确认中国政府在以下 4 个方面的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创新的政策措施对美国商业经营造成了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限制:(1)中国政府通过合资企业要求、外国投资限制和行政审查、许可等方式强制美国企业实施技术转让;(2)中国在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转让技术过程中采取歧视性许可程序;(3)中国利用投资兼并方式迫使大规模技术转让;(4)中国政府支持通过网络入侵方式盗取美国商业信息。
同时,责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采取的措施有:(1) WTO 诉讼: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技术许可政策提起 WTO 诉讼;(2)加征 25%关税:对中国的航空航天、信息通信技术和机械类产品加征与美国每年因中国不公平政策措施所遭受损失相当的关税;(3)投资限制:针对中方通过投资获取美国管件技术的行为,美国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本次调查是普通 301 调查,依据是修正的《1974
年贸易法》第 301(b)条(汇编为 19 U.S.C. 2411-2420)。第 301(b)条的内容主要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该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 unreasonable)或“歧视性的”( discriminatory),(注:但并不一定违反国际法和条约),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并且美国采取行动是适当的,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有权采取所有适当、可行的行动,以消除该立法、政策或做法。如果总统有特别的命令,贸易代表应当遵守。
第 301(c)条规定了 USTR 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1)中止、撤回或不适用与有关国家订立的贸易协定;(2)对来自有关国家的进口货物提高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或对有关国家的服务征税或进行限制;(3)如果有关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不符合某些法定的免税待遇,撤回、限制或中止这类待遇;(4)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与有关国家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定,让他国政府承诺取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取消这类法律、政策或做法对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与限制,或对美国的贸易利益提供满意的补偿;(5)限制或拒绝给予“服务市场准入授权”。此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实施限制他国商品输入美国的制裁措施时,相较于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和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均发表声明,称中方不希望打贸易战,但绝不害怕贸易战,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应对任何挑战。希望美方悬崖勒马,慎重决策,不要把双边经贸关系拖入险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中国与世界—在开放与合作中寻求共赢”座谈会中指出, 301 调查报告,是违背国际贸易规则的,不利于中方利益,不利于美方利益,不利于全球利益,中方已经做好准备,有实力捍卫国家利益;希望双方保持理性,共同努力,维护中美经贸关系总体稳定的大局。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张向晨在世贸组织会议上强调,美国的做法是为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禁止的单边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最基本精神和原则。美国的单边行径,不仅损害了中国和其他 WTO 成员的利益,更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严重损害。他呼吁世贸组织成员齐心协力阻止 301 调查死灰复燃,重新把它关进世贸组织规则的“笼子”里。
美国已经向 WTO 提起磋商请求,认为中国的如下法律在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未对外方权利予以保护,并且对外方施行歧视: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4 条、 27 条、 29 条(参考:第 24 条第二款、第三款: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第 27 条: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第 29 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参考:第 43 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3.其他法律,如:《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法》。对于该磋商请求,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表示遗憾,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
信息来源:“Wells”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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